宿迁男子没“嫖娼”笔录为何不能抹去?他究竟是嫌疑人还是证人?
12月7日,江苏宿迁杨先生为了参加小区管理员竞选,最后没通过,询问得知是派出所笔录系统显示他“涉嫌嫖娼”。
杨先生意见很大,官没当成,嘴巴都气歪了,他投诉要求派出所将“涉嫌嫖娼”抹去。
民警回复称派出所已将“涉嫌嫖娼”更改为“证人”,但无法抹去。
杨先生气愤难平,选择媒体曝光,放狠话称可能诉诸法律,大有要对簿公堂的味道。
作为共产党员,其实,杨先生真不必较真。
我敢断言,他起诉一定不会获法院受理,原因是,有嫌疑到派出所报到过的人太多太多了,司法资源不能浪费。
公安机关没作出行政处罚,就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违法,当然也不算杨先生有违法前科。
杨先生自称,在一年前去过洗浴中心,消费过300元,有银行支付记录。
那么,可以猜测,该洗浴中心一定是被公安机关查获有容留卖淫,所以派出所民警才口头传唤问话。
杨先生有和按摩女发生手淫、口交、性关系的嫌疑,只是,没有被现场抓到,没被卖淫女指认而已。
依据“疑罪从无”原则,没有证据显示杨先生违法,所以当时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就出来了,否则被拘留,那杨先生就不会如此有底气,跳这么高了。
媒体报道截屏
现在,公安机关办案全部电脑化,使用由公安部设计的办案系统,其作用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民警办案效率,向科技要警力,另外一方面是避免案件“体外”流转,出现冤假错案,杜绝民警执法犯法。
所有被带至派出所的报案人、证人、嫌疑人都要求做笔录,而笔录是电子版。
电子版笔录又依附案件生成。
在笔录首页中,要填写人员的基本信息,包括身份证号码,家庭住址,工作单位,联系电话等。
其中,人员类型可以选择。人员类型有“报案人、受害人”“嫌疑人”“证人”三个选项。选择好人员属性,点击保存后生成笔录页面,就可以开始问话记录了。
在电子笔录首页中,没有设置可以填写“涉嫌嫖娼”字样的位置。
在笔录正文页面问答中,第一个问题,是笔录对象的身份信息,第二个问题,就是公安机关笔录格式化的一个问话:
你因何事被带至(来)公安机关?
杨先生不知道原因,可以答:我不清楚。
杨先生知道原因,可以答:你们怀疑我嫖娼。
我们很多民警做笔录时不严谨,直接把公安机关传唤的事由写进去,而不是笔录对象所回答的话。如果是这样,那杨先生的笔录就应该是:我涉嫌嫖娼。
杨先生事实上没有嫖娼,那正文后面所反映的内容就是否定的回答,而民警也没有证据提出来质询。
笔录做完,点击保存,完整的笔录生成,打印出来签字按指模即可。
注意:电子笔录正文内容,超过24小时,页面颜色转暗休眠,就无法更改或者添加。
电子笔录是随案件流转的。
如果是刑事案件,公安机关把案件通过网络移送出去,到了检察院、法院,办案民警密钥进去可以查看,但对呈报审判页面无法添加与更改。但电子笔录首页可以更改并保存。
如果是行政案件,比如杨先生所涉案件,如果相关案件已经查清,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罚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核审批,文书已经打印,该案侦查办理结束,网页颜色变暗,同样无法添加与更改,唯有电子笔录首页可以更改并保存。
在公安机关使用的办案系统中,电子笔录没有删除按钮,无法删除,除非,将整个案件删除。这可能要经过公安部。
删除案件,不可能。
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,如果需要协助,讲清所看所听,与案件无关联,我们说这是证人。参与案件内容,过程,该案件又定性为违法,我们说这是嫌疑人。
杨先生到过洗浴中心做过洗浴的事,银行卡有消费记录,这是证据,显然,杨先生是嫌疑人,而不是证人。
这毫无争议。
正因为杨先生投诉,派出所怕影响他未来做事,已经作出让步更改,把笔录“嫌疑人”修改为证人,基于笔录正文有“涉嫌嫖娼”字样要求删除,这就强人所难了。
第一,身为共产党员,杨先生应该严格要求自己,不应该出入奢靡娱乐场所,按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可能受到处分。
第二,公安机关没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有罪的,不能定为违法犯罪,就没有违法犯罪前科。这是基本的常识。
杨先生做的事,看看网民的评论:
从整个事件来看,杨先生纪律散漫,没有以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严格约束自己,站位不高,行为不检点还怪罪公安机关,把事情公之于众,引起舆论炒作,损毁我公安机关形象,其作派差强人意。
杨先生身为共产党员,却是站在普通群众立场处事看问题,他本来就没有中国共产党员的身份认同。
不知是谁介绍批准他入党的?看走了眼!
#2021生机大会#
本文心得:
分享让更多人看到
62t 评论于 [2025-06-18 11:22:44]
戏剧管家
商标转个人
三角洲卡村